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河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向燕堂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314070号“亨诺HENN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3199号决定,于2019年09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深圳市向燕堂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河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驳回河诺股份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12314070号第14类“亨诺 HENNO”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的复审商标未经使用,且其使用证据未经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本案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相关理由及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复印件):1、申请人2019年销售发票;2、天猫销售记录截图。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未提交任何带有复审商标的实物产品图片,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在指定三年期间内,销售记录缺乏关联性,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章孙锋330324198910012132于2013年3月25日申请注册,2014年9月7日获准注册。经核准,复审商标于2017年6月6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申请人于2019年1月21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2、经查询被申请人证据中亨诺天猫旗舰店相关资质信息,显示该店铺经营者为被申请人,开店时间为2016年11月13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在指定三年期间(2016年1月21日至2019年1月20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由被申请人提交的天猫店铺交易记录截图及我局审理查明信息可知,被申请人在天猫商城经营“亨诺”品牌手表带商品旗舰店,被申请人的天猫店铺手表带交易成功记录在指定三年期间内。由于旗舰店一般经营模式为只经营某一品牌,且被申请人提交的天猫店铺图片中“亨诺旗舰店”已明确其经营品牌,在申请人未提供其他相反证据情况下,在案证据可以形成被申请人复审商标在手表带商品上在指定三年期间内经过使用的初步证据,故维持复审商标在表带商品以及与之类似的其他复审商品上的注册。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在贵重金属盒商品上经过使用,该商品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表带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贵重金属盒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贵重金属盒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