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华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73341号“中邮车务车主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48015号“中邮消费金融”商标、第35717735号“中邮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是申请人的全资子公司,申请人已跟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协商,由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分别出具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的书面文件。请求依法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分别出具的申请商标申请及注册同意书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尚存一定差异,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共存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