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886552号“医心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医心堂 26886552

阅读:138200 2020-08-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裘诺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沈阳成者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9月17日对第26886552号“医心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第6980447号“一心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2014年已被…

  申请人: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裘诺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沈阳成者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9月17日对第26886552号“医心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第6980447号“一心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2014年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同引证商标在发音、外形、含义三要素上已构成明显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极易误导消费者造成公众的混淆,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二、争议商标指定在第41类相关服务上直接体现了服务的内容和特点,缺乏应有的显著性,若其继续存在必然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混淆误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一心堂”连锁药店发展至今门店数量统计表;2.申请人部分省内外“一心堂”连锁药店店面外观照片;3.“一心堂”商标第35类云南省著名商标证书;4.“一心堂”商标第35类昆明市知名商标证书;5.“一心堂”商标获得知名商标认定的批复;6.2005年至2017年“一心堂”连锁药店行业内排名和统计的情况。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6日申请注册,2018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娱乐服务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工商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3.我局于2014年9月经商标驰字〔2014〕231号文件确认,申请人第6980447号“一心堂及图”商标(本案引证商标)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服务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属于商标注册的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加以审理。

  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虽然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使用在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引证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然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娱乐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推销(替他人)服务在服务内容、消费对象、消费渠道等方面差异明显,故本案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娱乐服务等服务上,并未仅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和特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6886552号“医心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医心堂 2688655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553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