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哈瑞堡里凯利斯泽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四川省隆昌佳利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02477号《关于第3062726号“佳利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1298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综合原告在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诉争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兽医用药;兽医用制剂;兽医用洗液”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诉争商标应予以维持。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综合被申请人在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兽医用药;兽医用制剂;兽医用洗液”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