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65848号“京东一布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京东一布及图 5265848

阅读:65344 2020-08-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中心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京东一布服装有限公司(转让前名义:邓泽浩) 委托代理人:北京极速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5265848号“京东一布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1408号决定,于2019年…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中心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京东一布服装有限公司(转让前名义:邓泽浩)

  委托代理人:北京极速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5265848号“京东一布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1408号决定,于2019年09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6年1月14日至2019年1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没有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实际使用,其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在同行业内及相关公众中颇具知名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复审商标查询信息;2.商标使用授权书;3.“京东一布”店面以及其他图片和视频资料;4.“京东一布”品牌证书䢥的证据和视频资料;5.被申请人与合作伙伴签订的合同;6.2016年至2019年的相关收据和发票凭证;7.被授权人店铺提供的产品电子销售单。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证据如下:1.复审商标在复审产品、门头店、包装袋、衣架上的宣传使用证据;2.复审商标在员工手册、招聘牌、办公场所等的使用;3.商标使用授权书;4.商品销售发票、收据、销售单、购销合同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复审答辩理由以及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答辩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邓泽浩于2006年4月5日申请注册,2009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2020年3月27日经我局核准转让北京京东一布服装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2019年1月14日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服装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羽绒服装、婴儿全套衣商品与前述复审商标使用的服装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服装、羽绒服装、婴儿全套衣商品上复审商标予以维持。在案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袜、鞋等其余商品,故在袜、鞋等其余商品上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羽绒服装、婴儿全套衣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5265848号“京东一布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京东一布及图 526584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55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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