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衡阳市名媛之家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捷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谭江华
委托代理人:广州京远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9月16日对第19174886号“名媛皇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7052485号“名媛皇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抢注了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争议商标信息;2.引证商标的信息;3.商标许可使用合同;4.申请人“名媛皇后”商标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伸,被申请人在先商标本身带有极强的显著特征,没有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立构思设计而来,并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不存在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名媛皇后”内衣加工费;2.“名媛皇后”内衣销售单;3.“名媛皇后”内衣产品图片。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2月29日申请注册,2018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在服装等商品上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在婚纱商品上经我局作出的异议裁定书不予核准注册,该裁定现已生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第九条属于商标注册的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加以审理。
鉴于引证商标在已被我局驳回或不予核准注册,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鉴于申请人在案并未明确除商标权以外的何种权利受到侵害,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内衣等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名媛皇后”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条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在其提交的无效宣告申请书中仅列明法条,并无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故该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