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18030号“DAJIA BAOX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25461号“大家房产DAJIAREALESTATE及图”商标、第1421726号“大家DAJIA”商标、第4846917号“大甲DAJIA及图”商标、第6836304号“BaoXi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一、二、四目前均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审理程序,请求待上述案件审结后再行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其经营业务介绍、保监会网页截图、媒体报道、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四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显著识读文字、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信息、建筑、室内装潢、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建筑施工监督、建筑、室内装璜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读文字虽经一定图形化设计仍可识读为“DAJIA”,该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二的“DAJIA”文字构成相同,中文拼音相对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可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