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东刚
委托代理人:北京顶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88863号“襄樊李记火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襄樊”不是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2、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并于2020年6月9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通知其对此提出申辩理由。
申请人未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辩理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襄樊”现已非我国行政区划名称,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襄阳”的旧称“襄樊”相同,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