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洲豹石油制品(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36343号“美洲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69561号“美洲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组织咨询、市场研究”部分核定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信息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仍然有效的广告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