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337332号“土豆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土豆苗 21337332

阅读:22916 2020-08-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珺嵋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30日对第21337332号“土豆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最具影响力的网络视频公司之一,运营视频行业领军品牌“土豆网”(www.tudou.com)。争议商…

  申请人: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珺嵋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30日对第21337332号“土豆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最具影响力的网络视频公司之一,运营视频行业领军品牌“土豆网”(www.tudou.com)。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并注册的第5987420、13835383号“土豆网”,第5987240号“土豆网Tudou.com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明显是对申请人具有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抄袭、复制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并导致申请人商标的淡化。3、申请人“土豆网”“土豆网Tudou.com及图”商标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争议商标意图误导相关公众认为其与申请人品牌具有一定关联,明显带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提供者以及服务质量产生混淆误认。4、被申请人明显具有利用他人品牌的知名度造成混淆的不良企图,其行为必定会助长复制、摹仿和抄袭他人知名品牌的不良风气,进而破坏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并带来扰乱市场秩序等不良影响。5、已有在先案例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土豆网商标知名度及使用证据;其他在先案例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1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9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培训、辅导(培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表演(演出)、电视文娱节目、演出、健身指导课程、玩具出租、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上。

  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在第41类“函授课程;安排和组织会议;流动图书馆;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电影放映;数字成像服务;电影制作;录像剪辑;(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健身指导课程、玩具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电视文娱节目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函授课程、安排和组织会议、电影制作、(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密切相关,构成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土豆苗”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识读文字“土豆网”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权利冲突,申请人同时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遵循按需原则,我局已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权利冲突优先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审理。鉴于争议商标在“健身指导课程、玩具出租”服务上未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我局仍需对争议商标在“健身指导课程、玩具出租”服务上是否损害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商标权益进行审理。对此,我局认为,首先,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健身指导课程、玩具出租”等服务与申请人主张的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网络视频服务存在较大差距。其次,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就其商标的持续知名度进行充分举证,在案证据难以认定申请人“土豆网”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时点的知名度状况。因此,我局对申请人所提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之主张不予支持。

  3、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对商品的品质、用途等不具有描述性,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容易误导公众,具有欺骗性的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亦适用于系争商标的注册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援引该规定所述具体理由仍指向其相对权益,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争议商标不属于该规定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此外,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学校(教育)、培训、辅导(培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表演(演出)、电视文娱节目、演出、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健身指导课程、玩具出租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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