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059683号“MCIV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CIVI 27059683

阅读:131843 2020-08-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特丽思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陆明芳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1日对第27059683号“MCIV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633999号“MCM”商标,国际注册第623685号及第2005967、13924583…

  申请人:特丽思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陆明芳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1日对第27059683号“MCIV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633999号“MCM”商标,国际注册第623685号及第2005967、13924583、17843324号“MCM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588297号“MCM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第18类的国际注册第588297、614048、623685号及第1927130号,第25类的引证商标一、二、三、六等“MCM”“MCM及图”系列商标构成在第18类包商品上、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注册驰名商标的摹仿,双方共存于市场易误导相关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收到损害。请求认定上述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3、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关联公司“MCM控股公司”的企业字号近似,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具有密切的关联性,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企业字号权。4、被申请人为个人,名下商标将近900件,属于非正常申请注册商标行为,其中大量商标涉嫌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浪费公共审查资源。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主观上具有利用他人商标知名度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仅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还有损于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5、已有在先裁判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MCM”系列商标注册证据;申请人MCM品牌广告宣传证据;申请人MCM品牌店铺及销售等证据;申请人关联公司的经营信息证据;其他用以证明申请人MCM品牌知名度的文献资料等证据;在先裁判证据;其他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服装;成品衣;婴儿全套衣;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

  引证商标一至六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围巾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内衣、服装、领带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装、围巾、成品衣等商品属于相同商品,或在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方面密切相关,构成类似商品。争议商标“MCIVI”与上述引证商标的显著识读文字“MCM”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另称争议商标损害其关联公司的在先字号权。我局认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在先字号权予以保护应当以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为条件。本案中,虽然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关联公司的英文字号在文字组成本身尚有差别,未达到适用在先字号权保护规定的近似程度。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关联公司的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3、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遵循按需原则,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该理由不再评述。

  4、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于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均不予支持。申请人还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被申请人注册大量商标的行为具有抢占商标资源的恶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有关权益在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不再适用上述条款。故申请人上述理由,我局不再评述。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内容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7059683号“MCIV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CIVI 2705968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549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