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754758号“国瑞控股”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国瑞控股 15754758

阅读:103636 2020-08-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国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洋 申请人因第15754758号“国瑞控股”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9582号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复…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国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洋

  

  申请人因第15754758号“国瑞控股”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9582号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6年4月2日至2019年4月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为由,决定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集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商业管理、酒店管理、物业管理、文化旅游产业开发与运营为一体的企业集团。“国瑞控股”为申请人企业的主商标,申请人将该商标广泛的应用于申请人企业旗下的服务网站上,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及发票上,对外宣传推广广告及发票上。申请人将在后续提交补充材料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于2020年3月2日向我局提交中止申请,称由于受新型冠状病毒的影响,申请人办公楼封楼,在2020年3月1日前不得复工。但截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相关补充证据材料。

  经调取证据,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4份;2、迎龙玫瑰观光园接待中心及温室大棚建筑设计合同及发票;3、国瑞阳光蓝山郡景观设计合同及发票;3、重庆国瑞迎龙谷项目景区氛围包装设计协议书及发票;4、丽合园艺绿色植物租赁合同及发票;5、迎龙谷项目景观工程设计合同;6、国瑞.两江城项目一期(两江御府)景观设计合同及发票;7、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发票;8、绿化管护服务合作合同及发票;9、设计方案图片。

  我局将上述调取的证据材料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风景设计、植物养护、医院、园艺、美容院、眼镜行、饮食营养指导、卫生设备出租、桑拿浴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指定期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风景设计等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我局对重庆市渝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十堰和瑞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国瑞阳光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确认。证据2为上述被许可人分别与不同第三方签订的设计合同、绿化管护服务合作合同等合同及发票,根据合同及发票内容,由第三方为上述被许可人提供相关的设计等服务,而非上述被许可人以复审商标为服务标志向不特定第三方提供建筑设计等服务。综上,申请人全部在案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已在风景设计等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5754758号“国瑞控股”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国瑞控股 1575475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54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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