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考尔滔斯纺织美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24710号“USAP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719583号“USAP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含有美国简称“USA”,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目前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尚不明确。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与申请商标完全相同的申请人“USAPRO”商标已经在美国获准注册,可视为美国政府已经同意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无效后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流程信息、在先案件裁决书及判决书、经认证的申请人“USAPRO”商标在美国注册证明文件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并于2020年5月18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通知其对此提出申辩理由。
申请人未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辩理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USAPRO”中“USA”是美利坚合众国(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的英文简称,且申请商标整体未能形成区别于该国名的其他含义。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在案并未提交其相同商标在28类商品上在美国获准注册的证据,其提交的其相同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在美国的注册证明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