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515510号“淘无休 TAOWUXIU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淘无休 TAOWUXIU及图 20515510

阅读:103965 2020-08-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周韶恒 申请人于2019年9月16日对第20515510号“淘无休 TAOWUXI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作为世界知名的互联网企业,旗下“淘宝网”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周韶恒

  

  申请人于2019年9月16日对第20515510号“淘无休 TAOWUXI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作为世界知名的互联网企业,旗下“淘宝网”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8364288号“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127705号“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747343号“淘资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948890号“淘划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838455号“淘快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810447号“淘金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2127703号“淘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626331号“淘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240190号“淘宝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7856291号“淘!我喜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八“淘宝”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淡化了申请人“淘宝”商标的显著性,损害申请人的利益。被申请人大量摹仿知名品牌商标,易误导公众并带有欺骗性,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损害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从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阿里巴巴集团概况、荣誉证明资料;

  2、各大媒体对申请人及淘宝网的报道资料;

  3、“淘宝”、“淘宝网”商标使用情况、关联公司情况;

  4、淘宝网经济数据审计报告、调研报告;

  5、入驻淘宝网的企业及品牌名单;

  6、申请人及淘宝网开展的公益活动及其他资料;

  7、广告宣传图片、广告合同及发票资料;

  8、商标异议决定书以及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9、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出售商标信息、摹仿知名品牌商标档案及品牌简介。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692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9月21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市场分析、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复印服务、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八、九、十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并取得注册,引证商标七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但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得初审公告,引证商标一至十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至十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部分“淘无休”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均包含“淘”字,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关系,进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给予保护。因此,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另,争议商标本身并非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因商标标识本身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违反公序良俗而产生不良影响,由于本案争议商标并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此外,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鉴于我局已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我局对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上述条款不再予以评述。本案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3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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