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005548号“黑霸桂花香 HEIBAGUIHUAXIA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黑霸桂花香 HEIBAGUIHUAXIANG 13005548

阅读:101153 2020-08-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稼贾福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杨金文 申请人于2019年9月16日对第13005548号“黑霸桂花香 HEIBAGUIHUAXI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及其“桂花香”大米已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

  申请人:深圳市稼贾福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杨金文

  

  申请人于2019年9月16日对第13005548号“黑霸桂花香 HEIBAGUIHUAXI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及其“桂花香”大米已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988522号“稼贾福桂花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81948号“桂花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恶意抄袭摹仿,违反了诚信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销售照片、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及知名度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692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黑霸桂花香”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均包含文字“桂花香”,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茶外的米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米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茶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之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茶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3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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