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谷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86991号《关于第21470363号“Pixel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1008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我局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404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6400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计算机系统设计”等部分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见1645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类似服务,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