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96660号《关于第31857801号“蕴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32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7238409号“蕴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牛奶;豆奶(牛奶替代品)”商品上被撤销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对此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应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第6250310号“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在“牛奶;豆奶(牛奶替代品)”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且刊登在2020年4月13日第1691期商标公告上;其在“猪肉;罐装水果;油炸土豆片;小黄瓜;加工过的花生;咸蛋;芝麻油;果冻;发菜;豆腐;鱼制食品”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第31690962号“蕴y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且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现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的猪肉等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现已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