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夷山古茶道茶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08日对第22795793号“天驿古茗古井百年老枞”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百年老枞”是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海拔1500-1800米高山的原生态野茶,作为商标组成部分使用在“茶”相关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质量、产地等特点误认。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810100号“古井”商标、第8793017号“古井”商标、第22696111号“古井”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的第1421038号“古井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酒商品上于2001年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刻意摹仿。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相关条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部分光盘形式提交):
1、第284523号“古井贡酒及图”商标认定为相关公众熟知批复;
2、引证商标四认定相关公众熟知裁定;
3、申请人维权与本案情形相似成功裁定;
4、“古井”系列品牌产品部分销售合同、发票;
5、“古井”系列品牌部分广告合同、发票、产品图片及广告宣传截图、宣传视频;
6、“古井”系列品牌部分报纸报道;
7、“古井”系列品牌部分荣誉证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2月10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茶饮料、蜂蜜、糕点、谷类制品等商品上,经异议,于2019年4月7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19年07月08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三分别在先申请在第30类谷类制品、茶饮料等商品上,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二在申请且在先注册在第30类豆豉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四在先申请且在先注册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1年5月27日(2011)商标异字第20022号异议裁定中认定引证商标四在白酒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2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为原则性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为“天驿古茗古井百年老枞”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古井”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较为明显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双方商标相区分,不致造成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我局审理查明3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虽然可以证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四在白酒商品上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较为明显,难谓复制、摹仿。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利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争议商标商标中含有“茗”字和“枞”字,“茗”意思为“茶”,“枞”字常出现在乌龙茶名称中,如“凤凰单枞”、“老枞水仙”等,因此争议商标商标使用在甜食、蜂蜜、糕点、谷类制品、调味品、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种类产生误认。并且,争议商标中的“古茗”、“百年老枞”使用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冰茶、茶饮料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