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保定市徐水区荞花香酒行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034748号“和荣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607538号“荣太和王氏家及图”商标因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撤销程序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00期《商标公告》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