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德奇太极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东方金源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51883号“德奇太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195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5764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通知、荣誉证书、照片等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德奇太极”与引证商标一“德厚太极”、引证商标二“德元太极”文字构成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