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一帆风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企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80143号“一风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05061号“一帆风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即便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容易辨识为帆船图形,与文字部分“一风顺”组合在一起,易被识别为“一帆风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均容易被认读为“一帆风顺”,于消费者的视觉印象上不易区分。两商标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