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州梦蓝天使幼教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326043号“梦蓝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64698号“梦天蓝”商标、第27701014号“天蓝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决定中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文字“梦蓝天”与引证商标二文字“天蓝梦”文字构成相同,仅存在排列顺序的不同,于消费者的整体视觉印象不易区分,故而构成近似。两商标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