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维美林谷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99273号“维客特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7896号、第3149347号“维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第3060857号“浙大网新IW”商标、第12935593号“伟明”商标、第11216682号“W”商标、第305408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六)、第13262969号“惟客特及图”商标、第10613371号“惟客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从文字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部分“维客特”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维客”、引证商标七、八文字“惟客特”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消费者的整体印象上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文字处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搬迁”服务、引证商标七、八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消费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四个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