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南亚医学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61577号“道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备较强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40785号“大道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774475号“BSY道医养生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588620号“五爱堂 医道 WUAI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332443号“五爱堂 医道 WUAI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919727号“医道 e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专用权期限截止于2019年12月6日,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麦乳精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药膏、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补药、婴儿食品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药膏、医用敷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药酒、医用保健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药茶、药枕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道医”与引证商标一“大道医”以及引证商标三、四文字“医道”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主要识别文字均为“道医”,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医用药物;医用药膏;医用营养品;医用敷料;药茶”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本案中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球;牙用研磨剂;宠物尿布;净化剂;动物用膳食补充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卫生球;牙用研磨剂;宠物尿布;净化剂;动物用膳食补充剂”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道医”组成,“道医”是指我国的道家医学,其指定使用在医用药物、医用药膏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