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乃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835923号“ZHONG N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91493号“涨哪儿 ZhangNar”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184736号“ZHONGH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592855号“ZHONGC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