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496411号“MESSIK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ESSIKA G1496411

阅读:63560 2020-09-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MESSIKA GROUP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96411号“MESSIK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同意删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有关珠宝首饰、首饰、表、宝石的在线零售服务”项目,删除后申请商标的注册不…

  申请人:MESSIKA GROUP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96411号“MESSIK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同意删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有关珠宝首饰、首饰、表、宝石的在线零售服务”项目,删除后申请商标的注册不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38241号“MESSINA”商标、国际注册第1338522号“MESSINA2002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恳请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依法核准申请商标在“有关珠宝首饰、首饰、表、宝石的在线零售服务”以外的服务项目上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未向WIPO提交服务删减申请,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有关珠宝首饰、首饰、表、宝石的在线零售服务”上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文字“MESSIKA”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引证商标二文字部分“MESSINA”在字母构成及消费者的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推广服务;特许经营店商业事务的管理”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496411号“MESSIK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ESSIKA G149641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52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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