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书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769357号“德盛园 DESHENG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98692号“德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98693号“德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295028号“德盛包子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979499号“德盛苑 DESHENG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507377号“德盛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412048号“德盛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919786号“大德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643023号“德盛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598683号“德盛山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5948288号“德盛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
引证商标七于2020年1月10日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0)第W002698号《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703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七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二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动物寄养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休养所、动物饲养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旅游房屋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会议室出租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饭店、茶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寄宿处、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酒吧、养老院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文“德盛园”与引证商标一、二“德盛”、引证商标八“德盛斋”以及引证商标九“德盛山庄”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中文“德盛园”与引证商标四中文“德盛苑”、引证商标五“德盛圆”、引证商标六“德盛源”以及引证商标十“德盛元”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八至十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