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泺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499953号“泺立能源科技LUOLI ENERGY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8595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其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显著特征突出,且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联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现正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参展及网络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两者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