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安徽三体滤材网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游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591800号“三体”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60527号决定,于2020年01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其在2016年5月29日至2019年5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将复审商标使用在纺织品过滤材料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以下称复审商品),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宣传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8年3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品过滤材料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30年8月27日。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时依据的是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且本案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内,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为其自制的产品宣传册,在无合同、发票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份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生产并销售了标有复审商标的复审商品。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