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中鸿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7日对第25575599号“周喜鸭 ZHOUXIY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鸭类、鹅类、鸭副产品、素食品等熟卤制品生产的知名企业。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第7936086号“周黑鸭 ZHOUHEI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既侵害了申请人权利,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2、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引证商标注册证书;
3、认定“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4、香港上市公司年报;
5、申请人所获相关荣誉;
6、申请人投入的广告宣传证据;
7、相关公司企业信息、许可备案证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板鸭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板鸭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晚于2014年5月1日, 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鉴于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已经获准注册,故本案中,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存在权利冲突的问题,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审理,而不适用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板鸭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板鸭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周喜鸭 ZHOUXIYA”构成,其显著识别汉字“周喜鸭”与引证商标主要识别汉字“周黑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对本案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