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汕头市标体健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邦格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97136号“标体健身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04260号“标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撤销程序中被我局予以撤销,引证商标所有人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在复审程序中,我局向引证商标所有人发出补正通知,引证商标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视为其撤回上述复审申请。据此,引证商标撤销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707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