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市高新区好家乐百货店
委托代理人:海南邦德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18420号“小保货运 XIAO BAO CARGO DELIVE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30197号“小保货运 XIAO BAO CARGO DELIVE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系同一利益共同体,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主体资格证明、引证商标所有人任职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由两个独立的主体申请注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物流运输、海上运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输、海上运输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小保货运 XIAO BAO CARGO DELIVERY及图”组成,二者在外观上无差别,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