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诺比亚-威克吉斯提克林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段中进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63406号《关于第15350003号“nobili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以下称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9236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在规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9579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我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二审判决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段中进名下有24件商标,以段中进为法定代表人的嵊州市约翰逊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有27件商标,除争议商标之外,段中进还注册包括“欧萨帝”、“圈圈锅”、“SAAEG”、“勃朗格”、“ZEYKO”、“维特利尔”等多件与其他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段中进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足见其注册争议商标的主观意图难谓正当。段中进注册多件商标的行为超过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该行为已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根据法院二审判决,我局认为,被申请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先后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包括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在内的“欧萨帝”、“圈圈锅”、“SAAEG”、“勃朗格”、“ZEYKO”等二十多件商标。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具有一定独创性的“Nobilia”商标字母构成完全一致,难谓巧合。被申请人未就此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上述申请注册商标行为难谓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