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余菲
申请人因第7027837号“陪都街 PDJ”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5039号决定,于2020年01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2016年4月12日至2019年4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撤销复审商标在工程、质量评估、把有形的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处于持续使用中。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渝开协函【2015】34号文件;说明;荣誉证书及荣誉汇总表;相关照片;搜索结果及网页报道。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由被申请人于2008年10月29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2类工程等服务上,经异议和异议复审程序,于2014年5月7日获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10月13日。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请求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从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分析:申请人提交的渝开协函【2015】34号文件、说明、荣誉证书及荣誉汇总表、照片均未显示本案复审商标,非本案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申请人提交的搜索结果及网页报道为网络打印件,未经公证认证,且非本案申请人或其授权使用人的使用证据。综合以上申请人所提交的所有在案证据,尚未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工程、质量评估、把有形的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工程、质量评估、把有形的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服务上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的工程、质量评估、把有形的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