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双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海峡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崔多慧
委托代理人:上海音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636492号“双驰 SEM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6078号决定,于2020年01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并于2020年6月27日发布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详见《商标公告》第1701期。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本案审理基础已不存在,故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