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晓雯音乐业余学校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点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知迪
委托代理人:创知维知识产权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341358号“柯达伊 kodal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6833号决定,于2020年01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供其在2016年2月22日至2019年2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专门从事音乐培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复审商标注册以来,申请人一直积极使用。复审商标曾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通过提供充分理由维持住了复审商标的有效注册。申请人除自己使用外,同时将复审商标授权给其关联公司使用在音乐培训等服务上。申请人及其授权人长期使用复审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审商标公示信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审商标流程状态;授权许可协议;课程材料、宣传单页、照片;收费收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涉及除学校(教育)、教育、培训外的其余服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有效的使用了复审商标。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提交了质证意见及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4月1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并于2012年4月28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2年4月27日。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请求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从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分析: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公示信息及流程状态并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申请人提交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仅能证明申请人的相关资质,不能证明其已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授权许可协议仅能证明复审商标的许可情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被实际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课程材料、宣传单页、照片均为单方证据,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申请人提交的收费收据为单方证据,且部分未显示本案复审商标,亦无相关的合同、发票等予以佐证。综合以上申请人所提交的所有在案证据,尚未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