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广鹰合众摩托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诚诺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荷花集团公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661954号“莲花”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4454号决定,于2020年01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供其在2016年4月8日至2019年4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持续使用。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0年8月28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2类摩托车商品上,并于2001年11月7日获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1年11月6日。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请求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从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分析:申请人提交的发票均未显示本案复审商标,难以认定上述发票系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综合以上申请人所提交的所有在案证据,尚未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