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山市数控刀具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25835号“昆山市数控刀具协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41827号“群林沙发QUNLINSHAFA及图”商标、第4836387号图形商标、第6173001号“BEABLE及图”商标、第26438555号“山特泰克数控刀具”商标、第11159119号“PURSUING PERFECTION及图”商标从文字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