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971609号“从前有座山”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从前有座山 12971609

阅读:52953 2020-09-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鼎力勤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山前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971609号“从前有座山”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8538号决定,于2020年1月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字…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鼎力勤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山前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971609号“从前有座山”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8538号决定,于2020年1月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8538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6年5月10日至2019年5月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一直由其被许可人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与武夷山市红毛饭店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及该饭店的营业执照;

  2、武夷山市红毛饭店实景照片及其开具的餐费等发票若干张;

  3、申请人与武夷山市善茗岩茶厂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及该茶厂的营业执照;

  4、武夷山市善茗岩茶厂实景照片及其开具的茶叶等发票若干张;

  5、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的商标档案一份。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7月24日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2月7日被核准注册。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被提出撤三时所依据的是2013年《商标法》的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且本案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的实施期间内,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鉴于被申请人未予答辩,故我局对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表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许可给武夷山市红毛饭店使用,该饭店在其门头上使用了“从前有座山”文字商标,该使用方式符合服务商标的使用习惯。据此,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武夷山市红毛饭店于指定期间向他人开具的相关餐费发票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餐馆相关服务上进行了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其它服务与上述实际使用的餐馆服务均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均可予维持。另,申请人提交的其它证据未能表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使用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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