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沧州华润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联爱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瑶
申请人因第7223277号“HUARU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7736号决定,于2020年1月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7736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6年5月8日至2019年5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相关资质材料及油桶照片两张;
2、工业品买卖合同、工矿产品买卖合同等若干份;
3、销售发票若干张;
4、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若干份。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于2009年2月27日在第4类润滑油等商品上提出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2010年8月21日被核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8月20日,在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处于宽展期内。
2、除本案复审商标外,申请人在第4类润滑油等商品上还拥有第3632807号“锦润”、第5370163号“沧润”、第7223278号图形等目前均在专用权期限范围内的注册商标。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被提出撤三时所依据的是2013年《商标法》的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且本案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的实施期间内,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在案的证据1中相关资质材料本身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两张油桶照片未显示时间和商品;证据2相关合同均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3相关发票均未体现复审商标,且显示的商品均为轧制液,与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符;证据四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综上,并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在申请人于第4类商品上拥有多枚注册商标的情况下,申请人提交在案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润滑油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