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87846号“58财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32778853号“58车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第35911167号“五八财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第33994719号“58财税 创业者的财务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与申请人为同一人,引证商标二、三均未能获得初步审定,故引证商标一至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广告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