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天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小豆(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0日对第16011254号“小豆金服”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以非法使用为目的申请大量商标,恶意占用商标资源,企图获得不正当利益,有碍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将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注册商标列表;
2、被申请人企业信息;
3、黄浦区市场监督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5类的医用药物、人用药等商品上,2016年3月14日获准注册。
2、被申请人名下拥有三件商标,分别为图形商标(第9、35、36类)、“小豆 xiaodou”商标(第9、35、36类)、“小豆金服”商标(第1至45类)。
3、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并未注销。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9年1月28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为可注册性条款,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1、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2、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被申请人注册商标情况不能证明其具有恶意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情形。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另,被申请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