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洪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霍斯特迪特·弗勒赫利希博士 护照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886881号“WELTMEISTE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3820号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6年1月10日至2019年1月9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在音乐玩具,特别是儿童手风琴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无法核实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是否有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并交予申请人进行质证。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光盘):1.被申请人的代理、销售、产品信息及品牌介绍;2.被申请人参加第17届中国(上海)国际乐器展览会的文件、资料、照片及摘译。
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的证据材料提出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12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5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28类音乐玩具,特别是儿童手风琴等商品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4年5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规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证据2中的参展合同形成时间在规定期间内,展会地点在中国大陆地区,展会照片中显示了复审商品和复审商标,且有对应发票予以佐证。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