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147114号“寐诗 mis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寐诗 miss及图 16147114

阅读:150826 2020-09-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销售与产品方案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乔安许允立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小荣 申请人因第16147114号“寐诗 MIS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8391号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销售与产品方案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乔安许允立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小荣

  

  申请人因第16147114号“寐诗 MIS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8391号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6年5月31日至2019年5月30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在化妆品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证据材料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未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转交申请人予以质证,申请人无法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关联性和真实性进行核实。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并将上述证据交予申请人予以质证。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授权书;2.检测报告;3.产品购销合同;4.代理合同;5.宣传视频及媒体报道;6.微信公众号、微信朋友圈截图;7.公司、生产照片;8.产品照片及实物。

  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的证据材料提出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3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6年3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规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证据1显示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广州市馨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证据2均由被授权人广州市馨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检,不能证明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使用。证据3和证据4缺乏票据佐证,难以确定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证据5形成时间不在规定期间内。证据6至8多未显示形成时间,且为自制证据,证明力弱。综合上述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6147114号“寐诗 mis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寐诗 miss及图 1614711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48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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