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享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洁韵雅纸业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北京天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9月24日对第31835507号“小甘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原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原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注册了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的商标。二、争议商标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并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逾期补充的申请理由:一、原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的目的不是为了真实实际的使用,而是为了囤积抢注。争议商标标识“小甘菊”为知名护肤品牌“HERBACIN”的俗称,该品牌中文为“贺本清”或“好本清”,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具有广泛知名度。申请人为该品牌在中国地区的总代理,原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二、原被申请人大量囤积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的核准注册,违背公序良俗,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条款,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逾期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档案、原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注册商标情况、商标局官网关于恶意抢注的文章等。
原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由答辩人独创,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具有主观恶意。原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北京天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5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18类书包等商品上,2020年9月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北京洁韵雅纸业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专用权有效期至2029年5月13日。
2.原被申请人北京天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本案被申请人北京洁韵雅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两公司为关联公司。原被申请人名下现有6件商标,其中包括“启初 Giving及图”、“HEBENQING及图”等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本案被申请人名下现有106件商标,其中包括“淘宝心选”、“贺本清”、“盒马心选”、“天猫心选”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一、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之规定。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误认是指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产地的误认,不包括《商标法》其他条款所调整的因来源混淆而引起的误认,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根据审理查明事实2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原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还申请注册了“启初 Giving及图”、“HEBENQING及图”、“淘宝心选”、“贺本清”、“盒马心选”、“天猫心选”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且原被申请人未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原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等条款,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之主张为逾期补充,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申请人可另案提出。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