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上世界管理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原异议人:海洋世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25753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7年7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777623号“SEA WOR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14942号“SeaWorld ADVENTURE PARK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指定服务类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二、被异议商标系对原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三、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易误导公众,属以不正当手段进行商标注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同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异议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网络媒体介绍、相关报道、参会照片、合作清单、广告宣传单、照片及公证认证件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SEA WORLD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1类“俱乐部服务、驯兽”等服务上。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在诉讼中)、引证商标二(在撤销注册商标复审中)核定使用于第41类“娱乐和游乐园服务”、“动物训练”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上相近,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游乐园、现场表演、提供娱乐设施、文娱活动、俱乐部服务、驯兽、驯兽表演、培训、动物园、无线电文娱节目、电视文娱节目、演出”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在“娱乐服务;游乐园;现场表演;提供娱乐设施;文娱活动;俱乐部服务;驯兽;驯兽表演;培训;动物园;无线电文娱节目;电视文娱节目;演出”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撤销申请,且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引证商标一、二的使用情况和知名度。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撤销决定复印件。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的主要意见与其前述异议申请理由基本一致,不再赘述。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引证商标一、二的行政判决书复印件等。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10月6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41类“组织表演(演出);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有关动物学和动物生活的教育;娱乐服务;游乐园;现场表演;提供娱乐设施;文娱活动;俱乐部服务;驯兽;驯兽表演;培训;动物园;无线电文娱节目;电视文娱节目;演出”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后,原异议人向我局提起异议申请。
2、引证商标一、二均由海上世界有限公司分别于1993年9月29日、1998年4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分别于1995年2月14日、1999年9月14日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41类娱乐和游乐园服务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现场演出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决定中被撤销注册,后经一审、二审诉讼程序被维持注册。引证商标二在撤销复审决定中被撤销在教育、实际培训(示范)、动物训练服务上的注册,维持在现场演出、大型海洋生物表演、娱乐筹划、娱乐、公共游乐场服务上的注册,经一审、二审诉讼程序,维持了我局的上述决定。引证商标一、二现均为原异议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2019年11月1日以前向我局提出不予注册复审申请,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含11月1日)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及实体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的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主张,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从而违反了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被异议商标的显著认读英文“SEA WORLD”与引证商标一“SEA WORLD”、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认读英文“SeaWorld”在英文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同或极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游乐园、现场表演、提供娱乐设施、文娱活动、俱乐部服务、驯兽表演、演出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前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驯兽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驯兽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驯兽等其余服务上已在先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并产生一定影响,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原异议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故我局对原异议人此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娱乐服务、游乐园、现场表演、提供娱乐设施、文娱活动、俱乐部服务、驯兽表演、演出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