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消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兴达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91929号“FSA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8619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初步审定在消防水龙带、消防洒水装置、消防泵、视频监控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在火警报警器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935494号“建安消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95318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9417514号“微众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974865号“巨翼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039957号“北斗采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