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原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4940736号“蚂蚁云客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52980号“小蚂蚁 XM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31089号“蚂蚁搬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075342号“云蚂蚁WWWYUNMAYI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338946号“蚂蚁家政 MYJ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4102219号“蚂蚁财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887773号“蚂蚁律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964348号“蚂蚁短租 MAYI.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1964534号“蚂蚁短租 WWW.MAYI.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明显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大力推广,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此外,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共存注册。引证商标五、六已被驳回注册申请。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蚂蚁金融、蚂蚁金服、蚂蚁小微注册证明、宣传报道证据打印件。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三已在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中,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五、六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三、五、六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申请商标已经我局核准转让予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法律文件准备服务、知识产权咨询、法律研究、诉讼服务、替代性纠纷解决服务外的社交陪伴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七、八分别核定使用的社交陪伴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蚂蚁云客服”与引证商标一、二、七、八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七、八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社交陪伴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七、八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法律文件准备服务、知识产权咨询、法律研究、诉讼服务、替代性纠纷解决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七、八分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法律文件准备服务、知识产权咨询、法律研究、诉讼服务、替代性纠纷解决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七、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七、八相区分的显著性。
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的核准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法律文件准备服务、知识产权咨询、法律研究、诉讼服务、替代性纠纷解决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