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465242号“光积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光积分及图 39465242

阅读:59324 2020-09-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东莞市盛汇大视野电器照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65242号“光积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97158号“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864446号“光及图”商标(以…

  申请人:东莞市盛汇大视野电器照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65242号“光积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97158号“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864446号“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924680号“光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510452号“V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很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稳压电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传感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文字部分“光积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9465242号“光积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光积分及图 3946524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48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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