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康恩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威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06日对第13545189号“英伦杰利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注册大量商标,缺乏真实使用目的,除了抄袭申请人的商标外,还抄袭、模仿他人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的商标,其行为扰乱了我国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40802号“杰尼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59507号“杰尼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84924号“傑尼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159506号“傑尼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389933号“Zeg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79803号“ZEG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359127号“Ermenegildo Zeg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484923号“ERMENEGILDO ZEG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389932号“Ermenegildo Zeg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的案件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三、申请人“杰尼亚”、“Zegna”、“Ermenegildo Zegna”等商标已成为“服装”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复制,争议商标极易被相关公众误认为是申请人的系列商标之一,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淡化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四、争议商标不具备区分不同商品来源的识别功能。五、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必将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并引发不良影响。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其他品牌介绍资料;
2、百度百科、互动百科、新浪网、精品购物指南等媒体对申请人的介绍和大事记信息;
3、申请人的财政报告摘要;
4、申请人在中国的子公司、专卖店等相关信息介绍;
5、申请人回馈社会的报道信息、权威机构对申请人商标知名度的确认信息;
6、京东、淘宝、中国品牌网上“杰尼亚 Zegna”箱包、服装、饰品、手表等产品相关信息打印件;
7、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相关文章;
8、相关媒体对杰尼亚的介绍信息、财政报告;
9、杰尼亚在中国的成绩、大记事、杰尼亚相关网页内容;
10、申请人商标在中国的注册列表;
11、相关裁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判决书;
12、国家图书馆社科咨询室提供的相关媒体报道;
13、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5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15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8类“(动物)皮、钱包、书包、公文箱、手提包;旅行包(箱)、伞、手杖、皮带(马具)、香肠肠衣”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九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钱包、伞、手杖、香肠肠衣”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包括“陆战吉普 RUZANJEEP”、“爱德华保罗”、“保罗爱德华”、“POLOADHR”、“POLO ADHR及图”、“蒙特万堡龙”、“恩马仕”、“古驰狼”等商标在内的一百余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但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之后审理本案,故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原则性规定不单独评述。申请人同时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鉴于各引证商标的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我局将据此条款审理,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经合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钱包、伞、手杖、香肠肠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钱包、伞、手杖、香肠肠衣”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在宣传及媒体报道中常将“ZEGNA”和“杰尼亚”商标结合在一起使用,经过长期大量的宣传使用和媒体报道,申请人的英文“ZEGNA”与中文“杰尼亚”商标已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该对应关系为相关公众熟悉。争议商标由汉字“英伦杰利亚”构成,其中,“杰利亚”文字为其显著标识之一,该文字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杰尼亚”、“傑尼亞”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与引证商标五至九的文字或显著识别部分“Zegna”、 “ZEGNA”相比较,在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有关理由不再评述。
三、申请人虽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但其并未提出相应的属于该条规定调整的具体事实和理由,我局对其不予支持。
四、《商标法》有关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规定主要是指商标标识本身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上述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五、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反对争议商标注册,但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进而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且争议商标“英伦杰利亚”本身并不存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之情形。因此,申请人援引上述条款认为争议商标应予宣告无效之主张缺乏事实根据,我局不予支持。
六、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实体性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4日